2.国家治理现代化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体制机制的重构和变革,这些制度相互关联、彼此影响,需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或是发展滞后,都会阻碍总目标的实现。
有的法官不情愿为律师代理行为创造条件,如刑事案件中,对于异地代理律师设置一些障碍或不愿提供相关便利,包括会见当事人、阅卷等,或者,对于律师提出的更换庭期的请求不愿意满足,等等。2012年8月13日 进入专题: 法官 司法审判 律师 。
从诉讼规律上看,司法认知尤其是对事实的认知,需要一个过程,同时还需要大量程序保障(如当事人应当承担证据提出义务、证人应当出庭,等等)。即使是为了保持法庭秩序和提高效率需要作出干预,法官也应当确保自己的干预手法不会影响法庭的公正,避免影响外界对法庭公正性的观感。但这些客观原因并不能掩盖隐藏在此背后的主观原因。此外,办案效率纳入法官绩效体系以后,如果绩效标准不合理,法官就会不知不觉地压缩办案过程,这种压缩往往伴随着大量程序要素的流失。有的法官不注意就一些发问行使权力,从而使对方当事人不能正面回答律师发问,致庭审调查无法深入。
读了这些微博后,发现有三个特点:一是意见性或评价性内容多于客观性内容。心理学上,关于倾听、沟通、信任关系的建立、心理影响、情绪的察觉等问题有一系列非常专业的技术,这些技术在法官处理与律师的关系时,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职业专门逻辑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律人的技术理性,即法律人特有的语言知识体系和技能思维方法。
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法官判案并不只是凭法律条文、程序或原理,还要凭良心,足见法律伦理与法律技术规范都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因为,法律的程序技术是可以在隔离道德等法外因素的前提下操作的。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法律伦理来源于法律职业的专门逻辑,这种专门逻辑有别于大众生活逻辑。法官在法庭上对于实施过暴行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嫉恶如仇、拍案而起,而应当保持中立态度,进行无罪推定。
从业外大众的角度来说,强调法律伦理是希望法律业内人士在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下廉洁奉公,即强调它的约束功能。另外,法官为民解决纠纷,不像行政官员那样免费服务,而是要收取诉讼费。
可见,法律职业者不可能像大众那样去思考伦理冲突,也不能完全用大众的道德标准来检验自己的职业行为这句话中所说的各政党,显然是包含了中国共产党在内的所有的政党,它们都要以宪法为最高的法律,作为活动准则,维护高过于自己的宪法尊严,并要保证宪法实施。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所以,我们党领导改革,是按照邓小平提倡的要冲破条条框框,要先闯、先试,试成功了再制订法律,对改革成果进行肯定和巩固。
十八大报告进一步阐明,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讲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就是中共中央讲的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都是要视法律在党之上的意思。十五大报告又明确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部署,带领中国迈进法治化的新时代。正如四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的,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现在,我们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新阶段,情况和过去已大不一样了,为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转引自胡鞍钢等著:《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1982年《宪法》第五条更明确地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因此,党对改革的领导,不是先于法律的领导,而是先行立法的领导,或者要事先寻求改革的法律根据,也就是说,党的领导必须寻着法治的轨道。邓小平早在民主革命时期的1941年就揭示、批判了党权高于一切(《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1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的以党治国(《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0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的领导体制。这强调了党不能站在法之外,而只能站在法之内进行领导。通过以上分析,概言之,党对法治的领导,不应该把它看成是处于法治的高、上、外、先、大的领导,而应该是自觉地把党融于法治之中、按照法治的要求,体现为维护法治和促进法治的领导。
他说,党权高于一切导致政府法令行不通,甚至发展成为党员高于一切,党员可以为非作歹,党员犯法可以宽恕,非党干部称党为最高当局。在这里,邓小平明确地指出,不能把党的领导人当作法的化身,更不要把领导人的话当作法律,这就否定了权大于法、官大于法的人治的总根源。
5.不是权大于法的领导 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更不能搞权大于法、官大于法的领导。长期以来,由于对党的领导形成了一些思维定式,产生了甚为有害的看法,因此,有必要通过否定错误观点,走出认识误区,才能树立起党对法治领导的正确理念。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因此,党领导改革过去是先改后立,破字当头。
4.不是先于法律的领导 在改革开放初期,当时法律不健全,缺漏很多,而且即便有法律,由于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大部分也是旧法,对改革起阻碍作用,实践中不能用。显而易见,邓小平认为党不能高于一切。不能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党对法治的领导,既是领导制定法律的关系,更是带头遵守法律、带头执行法律的关系。
1978年,邓小平通过总结文革教训深刻地指出,必须加强法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不是凌驾之上的领导 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更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领导。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绝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
最近,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说得更清楚,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就说明,要先立后改,立字当头,通过立法在先,然后再行改革。2012年,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更明确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毫无疑义,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至关重要,但是,由此也产生了一个重大的问题,究竟我们应该怎样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党对法治的领导。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1979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规定,对各项法律制度,从党中央主席到每一个党员,都必须坚决遵守。1.不是居高临下的领导 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当然不是居高临下的领导。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导) 载《同舟共进》2014年第12期 进入 许耀桐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党的领导 法治 。1982年宪法在其序言部分庄严阐明,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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